(2016)冀1182民初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英伟与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伟,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第1329号原告:李英伟。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8号御融公馆3号楼-302。法定代表人:周斌卿,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英伟诉被告内蒙古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英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提起诉讼与撤回诉讼的权利,原告因案件争议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撤回起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李英伟负担。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杨 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