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于刘生、于林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于刘生,于林英,刘方平,常梅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2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5772958X。法定代表人秦维堂,行长。被告于刘生。被告于林英。被告刘方平。被告常梅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被告于刘生、于林英、刘方平、常梅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