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林诉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林,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629号原告杨国林。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71513030L。法定代表人明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星。原告杨国林诉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林撤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原一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