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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淑芹诉毛凤仙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芹,毛凤仙,李丹丹,宫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第138号原告:赵淑芹,女,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毛凤仙,女,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李丹丹,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宫建鹏,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芹诉被告毛凤仙、李丹丹、宫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芹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凤仙所有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毛凤仙所有的车牌号为吉JQ16**奥迪轿车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的张伟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的面积76.3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字第000369**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房屋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