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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鸣戟、陈雨茜与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鸣戟,陈雨茜,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749号原告高鸣戟,女,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家麒,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雨茜,女,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高鸣戟、陈雨茜诉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导致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鸣戟、陈雨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