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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锦利物流有限公司与雷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雷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557号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河池社区河池新居**栋*单元***房。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被告:雷刚,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大围村*组***号。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与雷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锦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