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与刘晓锋、叶蓉、刘锋、米丽丽、张海军、席润霞、刘世祥、王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榆林市汇安商贸有限公司,刘晓锋,叶蓉,刘锋,米丽丽,王桂花,刘世祥,席润霞,张海军,曹余平,朱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何志飞。被执行人榆林市汇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余平。被执行人刘晓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叶蓉,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被执行人米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桂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世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席润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曹余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朱连花,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榆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汇安商贸有限公司、刘晓锋、叶蓉、刘锋、米丽丽、王桂花、刘世祥、张海军、席润霞、曹余平、朱连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99247.56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740元、执行费700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锋、叶蓉、刘锋、米丽丽、张海军、席润霞、刘世祥、王桂花均有房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抵押,抵押物处理存在困难,现因被执行人刘晓锋、叶蓉、刘锋、米丽丽、王桂花、刘世祥、张海军、席润霞、曹余平、朱连花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时处理抵押的房屋或者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