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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曹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曹自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361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雪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