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4民初704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生,男,民进天水市委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永生、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27日,双方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先后于2013年6月4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3年6月14日生儿子王某乙。婚后,被告暴虐脾气频发,尤其自孩子出生后,经常用暴力、冷淡、离家数月等方式,冷漠对待原告和孩子。原告在深感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2016年6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7月6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双方办理结婚证、生孩子、分居时间属实。被告与原告结婚是经过一年的自由恋爱,慎重考虑之后自愿结婚,且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和睦。原告诉称的由于被告生性暴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实,所以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分居以来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孩子尚在年幼,家庭破裂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请求依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及其它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27日,双方在武山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证实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先后于2013年6月4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3年6月14日生儿子王某乙。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先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虽有夫妻生活矛盾,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生有两个子女,已建立起相对牢固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