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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锡天与崔景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锡天,崔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锡天(KIMSEOGCHEON),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韩国籍,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见,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景花,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原籍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沿河委*组,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金锡天与被执行人崔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景花车辆及股权登记等。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