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锡天与崔景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锡天,崔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锡天(KIMSEOGCHEON),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韩国籍,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见,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景花,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原籍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沿河委*组,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金锡天与被执行人崔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景花车辆及股权登记等。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