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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明桢与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桢,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郭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桢,男,1967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团结西路延伸段南侧星海花园********号。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994677-9,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瑞,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系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院内。申请执行人杨明桢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明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郭瑞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明桢案件款1097778元,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0977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