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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辉城与梁发英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辉城,梁发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8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辉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正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根桔。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发英,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再审申请人朱辉城因与被申请人梁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辉城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遗漏关键事实,忽略了6月18日签订的协议首页,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判令朱辉城退还定金并支付利息,违背当事人的约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遗漏朱辉城提交的关键证据。梁发英不仅存在恶意违约的事实,而且存在通过制造假象掩盖其恶意违约的行为。朱辉城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提供广州麒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装修测绘图纸一份、张存米及李志飞提供的《证人证言》各一份。综上,朱辉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朱辉城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来看,一审诉讼过程中对朱辉城提交的6月18日的协议已组织双方质证,朱辉城主张一、二审判决忽略朱辉城与梁发英6月18日签订的协议,没有依据,故申请人朱辉城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朱辉城与梁发英6月18日签订的协议载明如朱辉城不能租下涉案物业,将押金退还梁发英,朱辉城不负任何责任。朱辉城与梁发英6月19日签订的协议载明朱辉城不能租下该物业将马上退还定金给梁发英,朱辉城不作任何补偿给原告。此后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至于朱辉城主张二审法院存在遗漏其提交的关键证据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根据朱辉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梁发英的原因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认定双方未能按此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梁发英,并无不当。朱辉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内容。朱辉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辉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辉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张学英审判员  陈少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