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王云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529号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联清。委托代理人张红兵。委托代理人陈籽行。被告王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传媒公司)与被告王云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5元,由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