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邹坤与于中柱、谢松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坤,于中柱,谢松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973号原告邹坤。委托代理人章欢,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中柱。被告谢松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袁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坤与被告于中柱、谢松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坤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邹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