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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姜孔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姜孔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孔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