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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刚与解红强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刚,解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7号申请人梁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解红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解红强在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留庄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需对该账户上的存款进行划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红强在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留庄信用社账户上174237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