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钟锐岳、黄火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钟锐岳,黄火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宁效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锐岳,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被执行人黄火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钟锐岳、黄火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本金若干元、利息、罚息、律师费若干元、仲裁费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钟锐岳、黄火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房(房产证某号)由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执字第某号案保全首位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上述房产已于某年某月某日以若干元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依其抵押权对上述拍卖所得款主张优先受偿,受偿金额为若干元。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若干元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