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锦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锦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900号原告: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南三街64栋首层。法定代表人:黄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群龙,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中,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锦洪,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锦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石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