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XX举、白成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举,白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XX举,男,1930年9月1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白成俊,男,1954年2月19日生,回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白成俊工资收入1400元,共提取至44922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