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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庆云进源电子有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进源电子有限公司,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冬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3行初20号原告庆云进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东侧(小田村北)。法定代表人陈哲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何连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滨,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娄鼎,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朱冬雪,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进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冬雪行政撤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庆云进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书面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进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云进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新泉审判员  李连树审判员  徐 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