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毛学军、李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学军,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276号申请执行人毛学军被执行人李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51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128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