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002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都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胡某某,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9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胡某某在城固县环保局有部分补偿款尚未领取,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冻结了这笔补偿款,待补偿款到位后再行扣划。胡某某、都某某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限内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宝义代理审判员 :张弘扬代理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