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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张寒青、刘效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张寒青,刘效容,陈穆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2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主要负责人:高英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凤强,该行员工。被告:张寒青。被告:刘效容。被告:陈穆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张���青、刘效容、陈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周丽凤代理审判员  龙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