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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金园园与王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园园,王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园园。被执行人:王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园园与被执行人王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509.00元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