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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德华诉杨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华,杨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德华。被执行人杨安平。申请执行人金德华与被执行人杨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德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4101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杨安平所有的胜达牌小型汽车作价21330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金德华。剩余欠款196877元,因被执行人杨安平现在在服刑期间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金德华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杨安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金德华196877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生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