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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学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105号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良,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卡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