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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永利与安庆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永利,安庆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36号申请人韩永利。被申请人安庆利。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韩永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庆利名下的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现因申请人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二、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肇事车辆的轿车的车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