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姜殿虎与秦勇、周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虎,秦勇,周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4622号原告姜殿虎。委托代理人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勇。被告周彩梅。原告姜殿虎与被告秦勇、周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天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殿虎及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勇、周彩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殿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日,被告秦勇因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周彩梅作为被告秦勇的妻子,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秦勇、周彩梅共同偿还原告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勇、周彩梅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被告秦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姜殿虎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姜殿军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五个月,借款人:秦勇,2015.8.2”。被告秦勇至今未偿还借款,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借条、村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秦勇向原告姜殿虎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秦勇未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秦勇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彩梅作为被告秦勇的妻子,上述借款发生在秦勇与周彩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被告周彩梅对于被告秦勇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勇、周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殿虎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勇、周彩梅共同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蔡天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超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本院账户: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13026901201000054355行号:314309002016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