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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方忠、祁凤英等与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方忠,祁凤英,郑肖龙,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郑方忠。申请执行人祁凤英。申请执行人郑肖龙。被执行人郑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1997)博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韩广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