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刘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4242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刘甲。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与刘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3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前将堆放在刘甲家门前的杂物清理移除,不得影响刘甲家人的通行。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某与刘甲于2016年8月3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哲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