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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张永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803号原告张永建,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张永建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张永建自接到本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张永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