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艳与被执行人李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李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女,藏族,1987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有梅,女,藏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婷,女,汉族,1994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柳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艳与被执行人李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到期各项经济损失206722.82元;被执行人李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383224.71元,赔偿申请执行人马艳护理费126000元,承担诉讼费15270元,鉴定费2646元,承担执行费95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时付清申请执行人到期各项经济损失206722.82元;申请执行人马艳与被执行人李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商定以上欠款527140.71元,被执行人李婷于2016年8起至2016年12月止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二、被执行人李婷于2017年起每季度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每年给付20000元整,直至付清为止。三、在此基础上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四、如果被执行人李婷不按期履行或者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李婷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金额及履行期限进行变更,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的履行期限过长,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君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直接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