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梁维考与梁锦、卢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考,梁锦,卢琼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970号原告梁维考。委托代理人严文,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锦。被告卢琼芬。原告梁维考诉被告梁锦、卢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2日,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维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维考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振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洪浪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