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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美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青、被执行人冯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林,刘小青,冯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林,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刘小青,(又名刘晓琴),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冯建忠,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延川县。李美林申请执行刘小青、冯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青、冯建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青、冯建忠向申请执行人李美林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讼诉费2450元及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小青与被执行人李美林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小青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美林77450元,被执行人冯建忠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美林25000元,现剩余100000元,被执行人刘小青于2016年9月15日给付50000元,在于2016年10月15日给付50000元,作为了结此事。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刘小青承担,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22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对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