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凌霄与陈亚茹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茹,张凌霄,马志伟,岳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茹,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凌霄,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马志伟,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岳兰洋,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克什克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志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志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