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现建与杜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现建,杜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608号原告董现建。被告杜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现建诉被告杜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现建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雨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