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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现建与杜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现建,杜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608号原告董现建。被告杜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现建诉被告杜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现建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雨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