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贵州铜仁艺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燕子岩水电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铜仁艺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燕子岩水电材料经营部,周道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铜仁艺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522201000073735。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广场望江苑******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阡县燕子岩水电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阡县汤山镇高楼村。经营者:聂琴,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石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道武,男,1986年10月27日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居民,住贵州省剑河县。上诉人贵州铜仁艺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阡县燕子岩水电材料经营部、周道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铜仁艺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6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柳文辉审判员 欧根昌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