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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岳秀芹与北京京卫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秀芹,北京京卫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4802号原告:岳秀芹,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原告之子),住陕西省南郑县。被告:北京京卫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甲一号楼A318。法定代表人:关立新,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号。法定代表人:任龙喜,院长。原告岳秀芹与被告北京京卫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岳秀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4日共计14天的工资175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补偿的8个月工资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14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92万元;4、被告为原告补缴2013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14日的社保。事实和理由:本人岳秀芹从2013年开始被派遣到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从事护理员的工作至今,公司未曾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该工作性质决定了一年365天都需要上班,国家法定节假日无休。2016年6月14日,公司以我年龄较大为由无故将我开除,而且未支付我6月份的14天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岳秀芹于2013年到北京京卫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已57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岳秀芹与北京京卫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秀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秀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