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沈阳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佰慧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军,张云量,李冰冰,祖德兵,张淑珍,朝阳极翔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7411号原告:沈阳佰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914室。法定代表人:杨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菲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古山子镇东五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被告:张国军。被告:张云量。被告:李冰冰。被告:祖德兵。被告:张淑珍。被告:朝阳极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3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明。被告:沈阳万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3-11号(101-501)。法定代表人: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佰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军、张云量、李冰冰、祖德兵、张淑珍、朝阳极翔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军、张云量、李冰冰、祖德兵、张淑珍、沈阳朝阳极翔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8),建筑面积108.92平方米,新档案号(6-2-0424124)、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7),建筑面积111.78平方米,新档案号(6-2-0424125)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8),建筑面积108.92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新档案号(6-2-0424124);二、查封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11层写字间7),建筑面积111.78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新档案号(6-2-0424125);三、查封冻结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军、张云量、李冰冰、祖德兵、张淑珍、朝阳极翔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蕴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