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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殷振江,闫静,克拉玛依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振江,闫静,克拉玛依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殷振江,男,38岁,住克拉玛依市。申请执行人:闫静,女,37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张皖新,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克仲决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殷振江、闫静支付款项合计1115241.2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划拨、查询)克拉玛依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113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帅 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