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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彬与吴广健、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吴广健,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53号申请人:刘彬,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吴广健,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涂山风景区。被申请人: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农资公司梅郢仓库楼下。法定代表人:耿文梅,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刘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广健驾驶的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李加文所有的“皖C×××××”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吴广健驾驶的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查封李加文所有的“皖C×××××”��“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李加文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21号之一申请人:钱朵华,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红星村梅湖组8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11275002。申请人:杨淑娟,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杨圩村门西杨东组74号,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12179320。被申请人:崔普健,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庙东村小海组9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11285034。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12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崔普健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普健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