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子强与万和平、万朗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子强,万和平,万朗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371号原告:万子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万和平,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万朗刺,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万子强与被告万和平、万朗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万子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子强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万子强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