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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子强与万和平、万朗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子强,万和平,万朗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371号原告:万子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万和平,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万朗刺,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万子强与被告万和平、万朗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万子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子强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万子强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