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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尤现发与郑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现发,郑聚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838号原告:尤现发,农民。被告:郑聚强,农民。原告尤现发诉被告郑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尤现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现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尤现发负担。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傲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