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尤现发与郑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现发,郑聚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838号原告:尤现发,农民。被告:郑聚强,农民。原告尤现发诉被告郑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尤现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现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尤现发负担。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傲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