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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来所与张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来所,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薛来所,男,汉族,63岁,现住库伦图乡。被执行人张义,男,汉族,50岁,现住库伦图乡。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内09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薛来所与被执行人张义人格权纠纷一案,因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四民初字第888号原告薛来所与被告张义人格权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审判员 张凤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