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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柴寿华与吕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寿华,吕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206号原告柴寿华,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刚,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负责人齐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涵,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丹,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原告柴寿华与被告吕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寿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寿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寿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