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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凉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韵国宏与崔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韵国宏,崔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凉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韵国宏。被执行人崔国发。申请执行人韵国宏与被执行人崔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凉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韵国宏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至今未归,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凉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骏审 判 员  杨吉寿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懿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