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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贾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781号原告牡丹江市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39号。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被告贾艳玲,1969年10月2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兆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