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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朱冰,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申请人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翟连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王键、邹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王某乙申请再审称:王某丙、王某丁没有尽到分家单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继承,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分家单不能对抗国家房屋产权登记;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二审判决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案由虽为继承纠纷,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的事实,实为分家析产纠纷。王义云在子女成人后,多次立下分家单,将房产分给王某丙、王某丁。作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分家析产一经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审查认为,尽管王义云立有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但在此之前,该房产已经由王义云分家分给王某丙、王某丁。依据法律规定,在分家行为没有被依法变更或撤销前,即使王义云后立遗嘱是真实的,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也不能否定分家析产的效力;审查认为,不动产登记对外具有向社会公示、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但对内并不具有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效力,因此在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时,需要审查不动产物权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张分家单不能对抗国家房屋产权登记,无法律依据;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分家析产法律关系确认房产权属,并作出相应的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王某甲、王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