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兵与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兵,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魏都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26号原告宋兵,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林。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丙军。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被告魏都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号。负责人马占敏。被告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号。负责人马占敏。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号。负责人李朝锋。原告宋兵与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魏都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宋兵诉称,2016年6月4日下午6时左右,宋兵在河东堤××舞台游园路下车后被绿化带处锯齿状铁丝划割伤,报警后被120接送至许昌市人民医院治疗。事发地段属许昌市清潩河综合治理工程所属地段。因六被告分别为该地段工程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管理人及所有人,故法院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宋兵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暂计14349.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单位位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不易行使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魏都区人民法院在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区域内,如本案继续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合理怀疑,确保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宏 伟审 判 员 蔡 文 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