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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闫某、高某与曹某、孟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高某,曹某,孟某,某县人民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380号原告:闫某。原告:高某。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玉路,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被告:孟某。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某。原告闫某、高某诉被告曹某、孟某、某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闫某、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高某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闫某、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某、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